宗旨
中華民國陸軍海龍蛙兵退役人員協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陸軍海龍蛙兵退役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海龍協會」為本會之簡稱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秉持忠誠 愛國精神,加強聯誼互助,發揮兩
棲蛙人所學之專長,推動海上、陸上、水上救難工作,團結退役人員繼續為社會服務,發揚
中華文化傳承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中華民國陸軍海龍
蛙兵退役人員協會○○市分會」或「中華民國陸軍海龍蛙兵退役人員協會○○縣分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
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
核備。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成立本會宗旨及任務:
一、 聯繫兩棲偵察營預備、後備、退役人員之情誼,關心輔助人員回歸社會之生活。
二、 扶助所屬相關會員團體及輔助本會弱勢會員。
三、 提供水上救生救難技術諮詢指導,協助公私立游泳場所之水上救生安全之措施,並宣導推廣水中安全教育。
四、 提供水上安全救生,水上活動訓練技術與簽證發照。
五、 成立海上、水上、各項游泳、潛水訓練營、野外求生、自衛防身術訓練班為訓練單位並發證照
六、 配合政府進行各項公益活動服務。
七、 其他不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及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任務、年滿二十歲、具有曾在陸軍兩棲偵察營服務過之退役官士兵資格者,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
費或年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每二十人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本會下
級團體為本會之當然團體會員,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組織及宗旨,並可義務協助及支援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者。
四、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過程有重大貢獻及實際參與相關之工作者,或本營(海龍蛙兵)歷屆獲
功勳官兵,經由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者。
第 八 條 已繳會費或年費者始為正式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
代表)為一權,可授權代理行使權利,惟每一會員僅得代理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無繳納會費或年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
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未繳納會費或年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或年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欠繳會費 滿一年,經函請繳費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
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
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述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會員代會) 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以補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執行。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並置副理事長二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二副理事長
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
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經法院宣告為褫奪公權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台幣500元。
二、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1500元。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6月14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8月24日台內社字第1040054759號函准予備查。